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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身亡算工伤吗
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幸身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是工伤保险常见且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出差、临时指派及合理的预备与收尾时间。“工作岗位”则强调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处的具体职位状态。随着工作形态多元化,居家办公等非传统工作模式变得更加常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明确,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涵盖各类疾病,不区分是否由工作引发。实务中主要是急性发作、病情骤然加重并立即危及生命的疾病,如心源性猝死、急性脑卒中等。其特征通常表现为起病急、病程短、从症状出现到发生死亡或必须紧急抢救间隔短暂。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对于“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要件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后当场死亡,二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实践中后者往往是争议焦点。“48小时”起算点是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而非感觉不适或离开岗位的时间,终止点是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则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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